人怕出名,豬怕壯。
好好一個人,假如不是往事不堪回首,有著不可告人的過去,不必隱姓埋名。
哪幾種人需要知名不具呢?據我現察多年所得,目前只歸納出一種人——見不得人的人。
舉例來說:十大搶擊要犯因通緝在案,真實姓名難以示人,他是不是見不得人?是的,見不得人。擄人擄鴿勒贖恐嚇等等案件要價昂貴,為免自己日後重蹈遭綁票的覆轍,綁匪在勒贖電話中敢具名嗎?是的,他們和牛先生一樣敢做不敢當,而且不蠢。
江山代有歹人出,各領風騷數百年。
在科技發達、資訊爆炸的二十一世紀,缺乏基本作案常識的歹徒是會貽笑同業、遺臭萬年的,即使電影裡教唆犯罪的手法難度太高,非常人能及,匪徒也可能以看電視補充犯罪常識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