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聲明清楚:「本書內容純屬虛構」。除了裡頭列出的法規之外,其餘的部分都不是真的,無論人物、場景或是故事內容。
或許有人會覺得我這聲明很多此一舉,誰都知道「小說」就是「小說」,當然是虛構的。可是現在似乎在這個虛構中的世界所發生的事,都足以影響青少年的身心(恕我不寫兒童,因為在我的印象中,要兒童去閱讀一本有十萬字的小說,相信他們更願意看東森幼幼台。),所以必須「謹慎」、「小心」,千萬不得傳播任何有毒物質。
從事言情小說創作也有十一年的時間了,寫了將近百本的小說,這還是頭一本裡面女主角的身份與自己相同,寫起來真是尷尬極了。倒不是怕會把女主角的個性與自己搞混,因為和李梓旻比起來,我的日子與性格顯然更無趣了。
我想我們兩個相通的地方,大概就是投入寫稿狀態時,是可以六親不認的吧?(笑ing)
言歸正傳。
本來嘛,我的職業就是個以筆為業的人,既不是靠著嘴皮子賣弄的主持人,亦非專門拿著六法全書,上法院跟人爭取憲法應有的保障的律師。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,當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,我唯一能夠做的,還是把這股「怒氣」化為一股創作的能量,繼續我「筆伐」的大業。
所以關於這本書的故事內容及定向,很快就形成,一下子就決定好了。
然而在寫的時候,我不能說自己心態上毫無矛盾存在。一方面想寫得更深入、更嚴肅,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說的本質,不該是一本教科書,而是能夠帶給大家放鬆、娛樂效果(能不能讓人感動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邊不說),屬於能輕鬆地閱讀、無負擔地閱讀的書。
如果利用了娛樂小說的本質,而私心地想讓大家更關心一下這個攸關每個讀者(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)閱讀權益的「分級辦法」,好像有違我身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?(苦笑)
我想在我的寫作生涯裡,大概不會再碰到如此兩難的處境,一方面隨著故事進展,渴望讓幻想便是幻想,而寫的時候,外面的事態仍時時刻刻有所變化,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來做些什麼。真可謂蠟燭兩頭燒,但這些點滴也將成為葆琳創作生涯中的珍貴回憶吧!
目前攸關許多人閱讀權益與創作自由的分級辦法,最新的施行情況是──在經過近半個多月的抗議,新聞局雖未做出「全面暫緩」分級辦法的施行,但至少是做出了一個小小讓步,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「暫不處罰」。有些人或許會因此而覺得「既然不處罰了,就沒我們的事了,小說照看、漫畫照賣」。
但是,我想並不是如此。
這七個月的時間,反而讓我們必須更謹慎、更嚴厲地去關切這個問題,不可以再允許分級辦法成為「一個黑箱子裡」所養出的大怪物,吞噬著我們週遭未來即將印刷、或已經印刷,但我們還沒來得及閱讀的各類書本、漫畫。
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,像我看見BBS論壇中的一段勁爆發言所說的:以後大家都以刑法來書寫小說中的性行為、畫漫畫時也不可以直接說殺人,得引用刑法,就沒問題了吧。
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○○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時,男主角還得聲明:「我想要進行刑法第十條第五點的行為,你同意嗎?」
所以名偵探得說:「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發生了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罪行。」
我們將不能直接說出該色情、暴力行為的名稱,以免導致「教唆犯罪」或「教導犯罪」、「猥褻」的疑問。
上面那段話,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麼意思。
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來好了。
第十條,第五點:稱性交者,謂下列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之行為。
第兩百七十一條: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當我看到這段話時,笑了,但是也非常的難過。
我們的創作難道要被硬繃繃的條文取代?浪漫到哪裡去了?唯美到哪裡去了?如果小說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顏色有多麼地湛藍,而只能寫:「今天天空的顏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號的顏色」,請問還有誰能領略所謂文字之關,愛情之真?
性行為=猥褻嗎?言惰小說裡,不能有性行為發生嗎?愛情不該有性,它必須是柏拉圖式的嗎?
還有,什麼樣的描寫能不讓人感到羞恥呢?同樣的一件事、同樣的一個動作,描寫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,描寫得少就一定保證青少年能「身心健康」嗎?如果看了十本描寫「少量」性行為的書,等不等同於一本「大量」描寫性行為的書呢?禁止一本有「大量」性行為的書,卻允許大量的「少量」性行為書籍在市面上販售,請問這麼做是助長青少年性行為氾濫,抑或是降低?
或者我該問的是,到底是「描寫」有罪,或是「量多」、「量少」的問題→這真的是在分級嗎?或是在進行一場有關性行為的文字整肅?
假使以上的東西真能規範、衡量出來,有經過等同嚴格的青少年身心靈普查說:這麼做,對於保護青少年有顯著成效的話,那麼我願意放棄這枝筆,回頭去做我的英文老師了。
無論是文字(小說)、圖片(漫畫),都是誕生自人與生俱來的創作慾望。
性格風趣的人,寫出風趣幽默的書;性格嚴肅的人,寫出諷世、冷眼旁觀的書;性格多變的人,寫出千變萬化的書。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現、呈現自己內心所潛藏的一個世界,「手法」雖有不同──以電影、以歌曲、以繪圖、以文字,但這些種類都是抒發了人類心靈情感與分享思想的一個過程。
或許有的表現手法激烈、前衛,或許有的表現手法溫和、保守,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如此,便不接受哪一種手法。你可以說自己不喜歡,但不能說哪一種手法該被「消滅」。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歡看的書,再去找尋另一本會讓你喜歡的書,但不能說所有的書都是「毫無益處」的。
畢加索的圖在早期被晝評評得一無是處,可是幸好他們沒有將它丟進火裡頭燒掉,所以後世的人才有機會「喜歡」畢加索,不是嗎?
任何創作都無法像「食品」一樣,能讓人拆解、分開、一個個成分去分析,最後來決定它是有害或無害。
即使是維他命C,吃多了對身體也沒有益處,可能會降低你的身體攝取某種營養素,那麼我們難道該禁絕所有的維他命C嗎?或者需要申請醫師處方箋,先去做個身體健康檢查,再來吃維他命?
好吧,能這麼做當然很好,可是我想有再多醫院、再多醫生,也不夠塞這些必須做身體健康檢查的一般人。萬一你遇上一個庸醫或是檢查時弄錯了樣本,搞不好就這樣弄丟了小命。
假如說今天法律這麼規定:父母有義務保護自家兒童與青少年,因此進入書店、租書店時,必須強制父母與兒童、青少年同行,陪孩子們一起挑書,否則將對父母開單處罰。
這樣的條文若是可笑之至,不可能施行的話,那麼換個角度讓法律代替父母的職責,對出版所有書籍、販賣所有書籍的進行審核,重罰懲處讓青少年閱讀的店家──這,是否又是變相地鼓勵家長,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,放任他們繼續給「國家」管教?
當一切會污染他們的因素,上從歌曲音樂,下到電玩、網絡、書籍都限制光了,小孩子卻還是學壞了,青少年犯罪率卻還是居高不下,屆時家長與國家,哪一邊必須為此負責?
我想上面兩者都不會負責,而會端出另一套如下的說詞:「這一定是目前的管理有漏洞,我們還不夠嚴格施行這些管制,我們理應加強管制,直到確定沒有人污染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為止!」
唉。
不去思索防止犯罪的基礎,不應是建立在杜絕一切犯罪信息,而在強化國人的法律觀念──讓國人瞭解在法治國家中犯罪會受到的處罰。相反地,卻在媒體上不斷播放著「累犯進進出出監獄」、「黑道殯葬隆重,政界、商界名流致匾」、「炸彈客輕易就可交保」這樣「破壞」法治尊嚴的訊息,這才是容易讓人產生「犯罪無所謂」錯覺的來源,這才是導致犯罪率高漲的主因吧!限定哪種出版品不能出版,不如家家戶戶開始研讀六法全書。
而這分級辦法實行到最後,萬一無法讓新聞局長林佳龍先生達成他在廣告中所說的:「讓我們的青少年遠離色情與暴力污染」的天使群像,反而只會讓他的政績中多添一筆「扼殺」出版業的臭名而已。
「這就是您要的嗎?新聞局長?」
身在出版界,我們真的不希望您把「出版品」列為「違禁品」來拯救我們,這麼做只會讓台灣除了沒有「台灣電影」,連「台灣各類出版品」都將銷聲匿跡。
差點忘記這是後記,洋洋灑灑,轉眼又寫了一篇長文。(笑)
還有更多與這分級辦法相關的各界觀點,如果大家有空的話,歡迎到網絡上參與這些討論,也謝謝你看完葆琳的囉唆。
我們下次見。